句容市小明星艺术团章程
时间:2014-07-28 08:38:11 浏览量:2043
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,提高全市少儿艺术水平,服务于句容市建成文化大市的奋斗目标,我们拟组建“句容市小明星艺术团”并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章、 总则
第一条、 本单位的名称是:“句容市小明星艺术团”。
第二条、 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,由全市部分器乐爱好者
第三条、 本单位的宗旨是: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认真贯彻文化艺术为人民大众服务,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方针,集聚全市少儿舞蹈、歌唱、器乐、表演爱好者骨干,组成艺 术团队开展积极、健康向上的音乐艺术活动繁荣丰富群众文化生活,推动我市艺术水平上台阶。我们将遵守宪法,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、正文化之风、兴 文化之道。
第四条、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:句容市民政局,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:句容市文化广电体育局
第五条、 本单位的住所是: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文化巷文化馆六楼。
第六条、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法
第二章、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七条、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:何伟
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:(一)了解本单位的群众文化活动及财务情况。
(二)通过团委会选举副团长、秘书长。
(三)有权查阅本团的会议记录及财务报告。
第八条、本单位开办资金5万元,出资者:句容市化馆,金额5万元。大型演出节目由团排练配齐演出服装和表演器材,小型节目由团员自备。
第九条、本单位业务范围
(一)以多种形式丰富群众文化生活。
(二)以积极健康向上的文艺形式支持文广体局的工作,为繁荣句容文化做贡献。
(三)传承句容优秀的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,并推存出新。创作优秀
第三章、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条、本单位设团长一名,副团长三名,秘书长一名、团委会委员
第十一条、团委会行使下列事项:
(一)修改章程
(二)研究拟定活动计划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
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
(六)聘任或解聘本单位的团长和提名聘任或解聘副团长、秘书长。
(七)罢免、增补团委会成员
(八)内设办公室、主任由秘书长兼任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
(十)研究对有赏服务团员的劳务补助
第十二条、适时召开团委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团委会议:
(一)团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1/3以上的委员联名提议时;
第十三条、团委会设团长1名,副团长3名,秘书长1名,委员6名,团长、副团长、秘书长由团委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四条、副团长、秘书长协助团长工作,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
第十五条、召开团委会会议,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一并
第十六条、团委会应由1/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,委员实行1人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团委会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
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
第十七条、团委会会议应有记录,形成决议的,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
第十八条、团长行使的职权。
(一)召集和主持团委会。
(二)检查团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。
(三)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。
(四)适时聘请有关部门艺术专家和本团资深演奏团员为教练,开展
第十九条、本单位团长对团委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单位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团委会的决议。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计划。
(三)拟定单位内部设置的方案。
(四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(五)提请聘任解聘本单位副团长、秘书长、财务负责人及委员。
(六)聘任解聘团员。
第二十条、本单位设监事会,成员由3人组成。本单位团长、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一条、监理会实行1人1票制,过半数通过为有效。
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(二)对本单位委员、 团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(三)当本单位委员、 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第二十三条、本单位团员的权利、义务:
(一)团员的权利:
1.团员有对本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。
2.参加艺术团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3.参加艺术团组织的市、社区演出,艺术培训等活动。
(二)团员义务:
1.遵守艺术团章程,服从艺术团领导及分工。
2.接受艺术团安排的各项任务。
3.确立能者为师,爱团如家的责任,互相学习,团结友爱,取长补短,
4.团员必须具备团队意识和奉献精神。
第四章、法定代表
第二十四条、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:陈荣生
第二十五条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负刑事责任者;
(三)违法违纪者;
(四)被公安通缉、危害社会安全者;
第五章、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二十六条、本单位经费来源:
(一)开办资金为个人出资;
(二)政府政策资助;
(三)有偿服务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、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。
第二十八条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。
第二十九条、团长、会计离开必须将财务进行审核移交,并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条、 法人代表更换必须审核移交。
第三十一条、接受登记机关的检查。
第三十二条、劳动用工符合国家的法律与法规。
第六章、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三条、本章程修改须团委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及业务主
第七章、终止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
第三十四条、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宗旨的。
(二)无法按章程宗旨开展活动的。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。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三十五条、本单位终止应提前15日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六条、本单位办理注销应在登记机关办理。
第三十七条、本单位自登记机关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下达之日起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、附则
第三十八条、本章程经2014年2月20日团委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、本章程解释权为团委会。
第四十条、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