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句容市小明星艺术团章程

时间:2014-07-28 08:38:11   浏览量:2043

          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,提高全市少儿艺术水平,服务于句容市建成文化大市的奋斗目标,我们拟组建“句容市小明星艺术团”并制定本章程。

第一章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总则

第一条、    本单位的名称是:“句容市小明星艺术团”。

第二条、    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,由全市部分器乐爱好者 自愿举办。从事于服务群众文化的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。

第三条、    本单位的宗旨是: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认真贯彻文化艺术为人民大众服务,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方针,集聚全市少儿舞蹈、歌唱、器乐、表演爱好者骨干,组成艺   术团队开展积极、健康向上的音乐艺术活动繁荣丰富群众文化生活,推动我市艺术水平上台阶。我们将遵守宪法,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、正文化之风、兴   文化之道。

第四条、   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:句容市民政局,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:句容市文化广电体育局

第五条、    本单位的住所是: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文化巷文化馆六楼。

第六条、   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法规、规章为准。

第二章、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:何伟

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:(一)了解本单位的群众文化活动及财务情况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(二)通过团委会选举副团长、秘书长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(三)有权查阅本团的会议记录及财务报告。

第八条、本单位开办资金5万元,出资者:句容市化馆,金额5万元。大型演出节目由团排练配齐演出服装和表演器材,小型节目由团员自备。

第九条、本单位业务范围

(一)以多种形式丰富群众文化生活。

(二)以积极健康向上的文艺形式支持文广体局的工作,为繁荣句容文化做贡献。

(三)传承句容优秀的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,并推存出新。创作优秀作品服务社会。

第三章、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条、本单位设团长一名,副团长三名,秘书长一名、团委会委员六名。团长由团委会研究推选产生,团长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由本团全体团员选任。

第十一条、团委会行使下列事项:

(一)修改章程

(二)研究拟定活动计划
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
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

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

(六)聘任或解聘本单位的团长和提名聘任或解聘副团长、秘书长。

(七)罢免、增补团委会成员

(八)内设办公室、主任由秘书长兼任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

(十)研究对有赏服务团员的劳务补助

第十二条、适时召开团委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团委会议:

(一)团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13以上的委员联名提议时;

第十三条、团委会设团长1名,副团长3名,秘书长1名,委员6名团长、副团长、秘书长由团委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四条、副团长、秘书长协助团长工作,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团长指定一名副团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十五条、召开团委会会议,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一并告知全体委员。委员应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论事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十六条、团委会应由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,委员实行11票,团委会决议必须超过委员会成员的半数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团委会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章程的修改

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

第十七条、团委会会议应有记录,形成决议的,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会议记录由秘书长存档保管。

第十八条、团长行使的职权。

(一)召集和主持团委会。

(二)检查团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。

(三)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。

(四)适时聘请有关部门艺术专家和本团资深演奏团员为教练,开展传帮带,共同探讨演奏技艺,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整体演奏水平。

第十九条、本单位团长对团委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单位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团委会的决议。
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计划。

(三)拟定单位内部设置的方案。

(四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
(五)提请聘任解聘本单位副团长、秘书长、财务负责人及委员。

(六)聘任解聘团员。

第二十条、本单位设监事会,成员由3人组成。本单位团长、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一条、监理会实行11票制,过半数通过为有效。

第二十二条     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
(二)对本单位委员、 团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本单位委员、 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
第二十三条、本单位团员的权利、义务:

(一)团员的权利:

1.团员有对本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。

2.参加艺术团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
3.参加艺术团组织的市、社区演出,艺术培训等活动。

(二)团员义务:

1.遵守艺术团章程,服从艺术团领导及分工。

2.接受艺术团安排的各项任务。

3.确立能者为师,爱团如家的责任,互相学习,团结友爱,取长补短,逐步形成“一专多能”的多面手。不断提高自身演奏水平和全团的艺术水平。

4.团员必须具备团队意识和奉献精神。

第四章、法定代表

第二十四条、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:陈荣生

第二十五条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负刑事责任者;

(三)违法违纪者;

(四)被公安通缉、危害社会安全者;

 

第五章、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第二十六条、本单位经费来源:

(一)开办资金为个人出资;

(二)政府政策资助;

(三)有偿服务;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七条、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。

第二十八条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。

第二十九条、团长、会计离开必须将财务进行审核移交,并办理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条、  法人代表更换必须审核移交。

第三十一条、接受登记机关的检查。

第三十二条、劳动用工符合国家的法律与法规。

第六章、章程的修改

第三十三条、本章程修改须团委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及业务主管部门核准。

第七章、终止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

第三十四条、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宗旨的。

(二)无法按章程宗旨开展活动的。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。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三十五条、本单位终止应提前15日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六条、本单位办理注销应在登记机关办理。

第三十七条、本单位自登记机关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下达之日起即为终止。

第八章、附则

第三十八条、本章程经2014220日团委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九条、本章程解释权为团委会。

第四十条、 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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